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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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计算法为:1、商品房的,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数额计算;2、公有住房的业主交纳每平米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计算。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轿历迹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如屋面防水损坏、电梯故障等,可由相关机构组织维修,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独立非住宅物业和新建住宅也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该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之前的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市区范围内的相关住宅项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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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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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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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
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佳木斯市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与使用,维护所有者的权益。适用范围包括城区内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与监督。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等住宅内...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及细则
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细则: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