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实验中学教师申诉制度、流程、受理机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的规定,特制定我校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提出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
(二)教师申诉的程序和受理
1.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向学校或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为校级干部会或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校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⑴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⑵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⑶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学校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的处理
学校处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召开校级干部会或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学校和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补正;
3.对于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5.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实验中学教师申诉受理机构成员名单:
主任:李
副主任:李
成员:刘
南宫实验中学
20__年3月